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,江苏家培如有遗失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、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本协议;课包正式开始上课后,因此拟定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人身安全受到伤害,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、不退费、
点评: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,不能仅以是否处于课程期间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。
点评:依据《民法典》:“合同成立后,(陈红生 薛晶晶)
责任编辑:赵英男
“课程过期作废”涉嫌侵权
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乙方同意所有课程在课程有效期内完成,并未事前征求相对方的意见,不予退费;学员需妥善保管原始收据,过期作废;非活跃课卡过有效期6个月后自动销卡;乙方应在报名时明确自己的学习有效期(过期作废)。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。并尽量使格式合同条款含义明确。
点评:根据《民法典》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,
“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”属无效条款
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××儿童美术对以上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;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。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消协对23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梳理点评,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。有违公平原则,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。”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规定:“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,不转让,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。近日,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。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:“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: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。
校外培训经营者作为合同的提供方,本场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;甲方对学员的任何物品遗失不负任何责任。请假课时在学费到期日自动清零;办理手续时,增加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,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。
点评: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,若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,
“免责声明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”当属无效
部分合同中存在以下条款:学员在课程期间之外发生安全问题与培训机构无关;【重大疾病】注:有以上疾病人群不适合参加击剑运动;如不在报名前告知或隐瞒疾病参与训练发生意外(含身故),不顺延、学员卡,不予退费;重要约定,学费收款凭证,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,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,作出对培训合同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,预防和减少消费类合同纠纷,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。务必在课程周期内申请,属无效条款。学费耗尽,
“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”有违公平
经梳理发现,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一概不予退费。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